

燃油公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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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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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燃油公告也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公告,交通部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基础上,加强对燃油消耗量持续不减的汽车的管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布!新公告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油消耗不达标将停发运营证。碍于国内油品质量问题,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向后推迟,而欧洲都快实施新的欧Ⅵ排放标准,国内卡车的燃油消耗和排放水平与国际水平相差太多,交通部将出台的新公告,也算是国Ⅳ
燃油公告是什么?
【概要描述】燃油公告也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公告,交通部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基础上,加强对燃油消耗量持续不减的汽车的管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布!新公告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油消耗不达标将停发运营证。碍于国内油品质量问题,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向后推迟,而欧洲都快实施新的欧Ⅵ排放标准,国内卡车的燃油消耗和排放水平与国际水平相差太多,交通部将出台的新公告,也算是国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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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2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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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公告概述
燃油公告也就是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检测公告,交通部发布新的燃油消耗公告,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基础上,加强对燃油消耗量持续不减的汽车的管理,将停止营运证的审核与颁布!新公告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燃油消耗不达标将停发运营证。碍于国内油品质量问题,国Ⅳ排放标准的实施向后推迟,而欧洲都快实施新的欧Ⅵ排放标准,国内卡车的燃油消耗和排放水平与国际水平相差太多,交通部将出台的新公告,也算是国Ⅳ排放标准的一个预热。若执行新的公告,将对国内汽车企业的燃油消耗控制水平提出新的要求,新公告将提高国内车企淡薄的环保意识,促使汽车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以立足市场,排放水平的提升也将有助于国内车企突破欧洲市场设置的一些贸易壁垒,对国内整个卡车行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进口燃油管理
进口燃料油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5部委联合颁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按国家计委下达的燃料油进口配额数量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即:属于国家计委授权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委授权地方计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生产企业或物资系统公司进口燃料油应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机动车燃油管理
一、燃油供应范围
服务保障部、党群工作部、物流管理部配备的生产和公务用机动车辆以及后勤用油。
二、燃油用量标准
各部配备的生产和公务用机动车辆07年燃油用量标准,按照06年单车燃油实际用量不变进行计算。
三、燃油管理办法
1、由物流管理部物流综合科统一管理,使用油票在规定加油站指定区域加油(此加油点仅供本部车辆使用),油票每季度发放一次,以部为单位领取,各部指定专人管理。
2、加油车辆的牌照号必须与油票上车辆牌照号相符方可加油,服从油库管理人员的管理。
3、各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用油核算,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本季度节约的油票,下季度可继续使用。
4、确属工作量增加造成燃油超支或新增车辆需用燃油,按“补充(新增车辆)燃油审批单”要求填写,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和油料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交物流管理部物流综合科备案。
5、按照加油站管理规定,配合做好加油工作。
6、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四、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起执行,由物流管理部物流综合科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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